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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司法案例排行榜:首批精品公布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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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菜鸟AI编辑部
摘要

摘要

示意图片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近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

示意图片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近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搞了个大动作——组织评选“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从2025年9月启动到2026年2月底截止,全国27家法院积极申报,共提交了54个案例,其中民事诉讼50个、刑事诉讼4个。经过组织方层层筛选,47个符合要求的案例进入评审,再经过初评和终评,最终10个案例脱颖而出。

可以说,这份名单的含金量相当扎实。它不仅系统梳理了涉人工智能司法的实践成果,提炼出一些创新规则和成熟经验,还凝聚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共识。有意思的是,这些案例覆盖的面很广: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到AI换脸、智能驾驶的刑事问题,再到声音合成、人格权保护等,几乎每个案子都踩在了技术与法律的交叉点上。

梁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浙0192民初18143号

基本案情

事情是这样的:2025年6月,梁某向某AI聊天程序询问某高校的报考信息,结果AI不仅给出了不准确的主校区信息,还“承诺”说如果内容有误就赔偿10万元,甚至建议去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梁某后来自己查了招生简章,确认AI确实搞错了,于是起诉要求赔偿9999元。这个案子有点戏剧性:AI自己承认错误,还主动“承诺”赔偿,但问题是——AI的承诺算数吗?

裁判理由

法院的逻辑非常清晰:首先,生成式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它的“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其次,AI服务不是产品,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得按过错责任来判定。法院还指出,涉案信息虽然不准确,但不属于有毒、有害或违法信息。被告已经履行了显著提示说明义务,也保障了内容的基本可靠性,所以不构成侵权。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直接回答了五个关键问题:AI有没有民事主体资格?能不能做出法律承诺?适用什么责任原则?服务提供者对输出内容有怎样的审查义务?以及对公众的提示义务要做到什么程度?未来法院审理类似案件,这个判决的参考价值不可小觑。

何某与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777号

基本案情

被告运营的智能记账软件里有个功能:用户可以自己创设“AI陪伴者”,设定名字、头像、关系甚至聊天风格——他们把这种操作叫做“调教”。结果,公众人物何某的姓名和肖像未经授权就被做成了AI陪伴者,其他用户还能下载她的表情包、和她互动。这显然是踩了人格权的红线。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和人格特点来创设可互动的AI形象,本质上是识别、模拟和利用人格形象。如果平台通过产品功能、规则和算法组织用户参与内容生产,并以相关内容实现核心服务和商业利益,那它就不再是单纯的中立技术服务提供者了。未经许可使用人格标识,造成损害,就得担责。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堪称人工智能陪伴类产品侵权认定的标杆。法院没有停留在表面上的“用户自行上传”,而是穿透了产品设计、交互规则和平台获益方式,认定平台责任。这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AI陪伴产品不能以“用户生成内容”为名,逃避人格权保护义务。

上海某创华公司诉杭州某母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二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

基本案情

创华公司拥有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被告运营的AI平台,集成了Stable Diffusion开源模型,用户可以在上面训练、下载LoRA模型,甚至生成与奥特曼形象极其相似的图片。平台首页和“推荐”栏目里,就有用户上传的奥特曼图片和LoRA模型,其他用户拿来就能生成侵权内容。这显然是个技术平台常见的版权难题。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很务实:认定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需要综合考虑盈利模式、作品知名度、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技术发展水平、替代措施的成本和效果等因素。注意义务得控制在平台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范围内。至于反不正当竞争,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时才会触发。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可操作、可借鉴的裁判思路——如何平衡创作者权益和AI技术创新。法院没有一刀切,而是动态调整过错认定标准,这对于推动生成式AI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至关重要。

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亿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号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802号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抖某APP上线了AI变身漫画特效,用模型结构和参数将用户拍摄内容实时转成漫画风格,市场反应热烈。两个月后,亿某公司也上线了类似特效,视觉效果高度一致,模型结构和参数高度近似。这明显是“搭便车”行为。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形成的AI模型结构和参数,凝结了研发投入,能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未经许可擅自商业化利用,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理由

在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法律路径存在保护盲区时,法院依据反不正竞争法给出了保护。这个案例对保护AI模型研发投入、遏制“搭便车”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意义不小。

殷某桢诉北京某问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

基本案情

配音演员殷某桢发现,自己的声音被用于多个APP的文本转语音产品,播放量超过32亿次。追根溯源:2019年他录制过录音制品,后来经手两家公司,最终被训练成AI声音并对外销售。这背后是一个复杂的授权链条,但关键是——殷某桢本人并没有授权使用他的声音进行AI建模和商业使用。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断标准很明确:经AI技术合成的声音,如果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足以让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那它依然受声音权益保护。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或数据使用授权,并不自动包含对自然人声音进行AI建模、生成和商业使用的授权。未经同意就做,就是侵权。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把“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清晰区分了录音制品财产权、数据授权和人格权益。它告诉行业:数据授权链条不能替代权利人对人格利益的自主决定。对于配音演员、播音员这些以声音为职业标识的人来说,这个判决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AI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2028号

基本案情

胡某甲和胡某乙干的事情很“高级”:他们获取了他人手机号、头像、身份证信息,然后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更狡猾的是,他们在手机里植入虚拟相机应用,在平台调用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时,系统播放预制视频来通过验证。通过这种方式,他们登录他人账号、获取数据并出售牟利,还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机制,进而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入选理由

这个案子揭示了AI换脸与虚拟相机结合后对生物识别认证秩序的现实风险。法院从技术滥用方式、侵害对象范围和公共利益受损后果三个层面认定侵权,有利于推动平台完善活体检测、安全校验和异常识别机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应对新技术风险提供了参考。

孙某某诉成都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某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5)川7101民初8546号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涂某某餐饮公司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段视频:用AI合成了明星孙某某的形象和声音,以孙某某的身份向观众拜年,并代表公司向客户致新年祝福。视频里包含了姓名、肖像特征和声音特征,但并没有经过孙某某授权。这属于典型的AI冒名宣传。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断很直白:经AI处理后的声音和形象,只要具有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要素,仍然受人格权益保护。未经许可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自然人姓名结合起来做商业推广,容易让公众产生代言或推荐的认知,这就构成了对姓名权、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为AI合成明星、专家进行营销活动划定了清晰的权利边界。企业不能因为用了合成技术就规避人格权授权要求,否则就是冒名宣传、虚假关联。这对于减少商业营销中的人格权风险,很有帮助。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一审法院: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3刑初596号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凌晨,王某群酒后驾车回家,之后又开车出门,并在副驾驶位借助辅助驾驶系统操作车辆。更绝的是,他在方向盘上加装被称为“智驾神器”的配件,让系统误以为双手没有脱离方向盘。最终,车辆停在路上被群众报警查获,血液酒精含量114.5mg/100ml。这个案子把“辅助驾驶+酒驾”的新问题摆上了台面。

裁判理由

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现阶段辅助驾驶系统不等于完全自动驾驶,驾驶人在车辆运行中仍然负有安全驾驶义务。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还加装配件规避方向盘检测,让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这就是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直接否定了“辅助驾驶等于无人驾驶”的抗辩。它提醒公众:别对智能驾驶功能过度信赖,也不能用技术装置来逃避安全监管。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必须在道路交通安全底线内规范进行。

李某某诉徐州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0491民初10085号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教育、育儿领域有一定知名度。2024年,欣某公司在网络平台店铺里使用李某某的公开演讲视频,并配上与她的声音高度相似的AI合成声音,来推销家庭教育类图书。视频把她的肖像、声音与图书销售活动结合,让人感觉李某某在推荐这些书——但事实并非如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未经许可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和AI合成声音用于网络带货推广,足以让公众形成推荐或代言的认知,这就构成了对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委托方对推广方发布的内容负有合理审核义务,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侵权的,也得担责。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在确认合成声音可识别性保护规则的同时,进一步把委托推广关系中的审核义务也纳入进来。它告诉商家:不能以外包带货、主播发布为理由来逃避责任。这对于规范短视频和直播电商领域的AI合成声音使用,很有价值。

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审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粤0192民初23599号

基本案情

曹某在某AI应用里输入了一篇约1700字的文档,内容涉及某公司高管涉嫌职务犯罪案细节,还包含一些未经公开报道核实的信息。随后,曹某让AI生成一篇超过1万字的深度长文。AI经过多轮处理和联网搜索,生成了1.5万字的文章,言之凿凿地声称该公司存在财务数据异常、虚增利润、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但实际上,AI引用的来源里根本没有这些内容。曹某把这篇文章标上“原创”发在自己的财经公众号上,阅读量过万,转发上千。

裁判理由

法院的立场很坚定:用户是生成式AI提示词输入、内容生成和外部传播的实际控制者,是侵权风险的开启者和管理者。不能因为内容是由AI生成的,就免除自己的责任。用户在传播AI生成的涉他人名誉内容时,必须对真实性、客观性和来源可靠性进行必要核验,并做出适当标识。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名誉的,就得担责。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没有把责任简单归结为技术工具。而是围绕输入素材、生成指令、联网搜索、文章发布和传播效果等环节,细化了使用者、传播者的义务。它告诉内容生产者:别指望用AI来制造和放大未经核实的信息。对于维护企业名誉权益和网络信息秩序,这个判决很有意义。

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

终评专家
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胡建淼,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
蔡立东,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崔国斌,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
杨建军,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科学》主编
覃子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调研员

初评专家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
谢海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法学研究》常务副主编
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吕艳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
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
李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focusing o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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