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司法案例排行榜:首批精品公布
摘要
示意图片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近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

近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搞了个大动作——组织评选“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从2025年9月启动到2026年2月底截止,全国27家法院积极申报,共提交了54个案例,其中民事诉讼50个、刑事诉讼4个。经过组织方层层筛选,47个符合要求的案例进入评审,再经过初评和终评,最终10个案例脱颖而出。
可以说,这份名单的含金量相当扎实。它不仅系统梳理了涉人工智能司法的实践成果,提炼出一些创新规则和成熟经验,还凝聚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共识。有意思的是,这些案例覆盖的面很广: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到AI换脸、智能驾驶的刑事问题,再到声音合成、人格权保护等,几乎每个案子都踩在了技术与法律的交叉点上。
梁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浙0192民初18143号
基本案情
事情是这样的:2025年6月,梁某向某AI聊天程序询问某高校的报考信息,结果AI不仅给出了不准确的主校区信息,还“承诺”说如果内容有误就赔偿10万元,甚至建议去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梁某后来自己查了招生简章,确认AI确实搞错了,于是起诉要求赔偿9999元。这个案子有点戏剧性:AI自己承认错误,还主动“承诺”赔偿,但问题是——AI的承诺算数吗?
裁判理由
法院的逻辑非常清晰:首先,生成式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它的“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其次,AI服务不是产品,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得按过错责任来判定。法院还指出,涉案信息虽然不准确,但不属于有毒、有害或违法信息。被告已经履行了显著提示说明义务,也保障了内容的基本可靠性,所以不构成侵权。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直接回答了五个关键问题:AI有没有民事主体资格?能不能做出法律承诺?适用什么责任原则?服务提供者对输出内容有怎样的审查义务?以及对公众的提示义务要做到什么程度?未来法院审理类似案件,这个判决的参考价值不可小觑。
何某与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777号
基本案情
被告运营的智能记账软件里有个功能:用户可以自己创设“AI陪伴者”,设定名字、头像、关系甚至聊天风格——他们把这种操作叫做“调教”。结果,公众人物何某的姓名和肖像未经授权就被做成了AI陪伴者,其他用户还能下载她的表情包、和她互动。这显然是踩了人格权的红线。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和人格特点来创设可互动的AI形象,本质上是识别、模拟和利用人格形象。如果平台通过产品功能、规则和算法组织用户参与内容生产,并以相关内容实现核心服务和商业利益,那它就不再是单纯的中立技术服务提供者了。未经许可使用人格标识,造成损害,就得担责。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堪称人工智能陪伴类产品侵权认定的标杆。法院没有停留在表面上的“用户自行上传”,而是穿透了产品设计、交互规则和平台获益方式,认定平台责任。这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AI陪伴产品不能以“用户生成内容”为名,逃避人格权保护义务。
上海某创华公司诉杭州某母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二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
基本案情
创华公司拥有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被告运营的AI平台,集成了Stable Diffusion开源模型,用户可以在上面训练、下载LoRA模型,甚至生成与奥特曼形象极其相似的图片。平台首页和“推荐”栏目里,就有用户上传的奥特曼图片和LoRA模型,其他用户拿来就能生成侵权内容。这显然是个技术平台常见的版权难题。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很务实:认定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需要综合考虑盈利模式、作品知名度、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技术发展水平、替代措施的成本和效果等因素。注意义务得控制在平台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范围内。至于反不正当竞争,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时才会触发。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可操作、可借鉴的裁判思路——如何平衡创作者权益和AI技术创新。法院没有一刀切,而是动态调整过错认定标准,这对于推动生成式AI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至关重要。
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亿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号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802号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抖某APP上线了AI变身漫画特效,用模型结构和参数将用户拍摄内容实时转成漫画风格,市场反应热烈。两个月后,亿某公司也上线了类似特效,视觉效果高度一致,模型结构和参数高度近似。这明显是“搭便车”行为。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形成的AI模型结构和参数,凝结了研发投入,能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未经许可擅自商业化利用,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理由
在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法律路径存在保护盲区时,法院依据反不正竞争法给出了保护。这个案例对保护AI模型研发投入、遏制“搭便车”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意义不小。
殷某桢诉北京某问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
基本案情
配音演员殷某桢发现,自己的声音被用于多个APP的文本转语音产品,播放量超过32亿次。追根溯源:2019年他录制过录音制品,后来经手两家公司,最终被训练成AI声音并对外销售。这背后是一个复杂的授权链条,但关键是——殷某桢本人并没有授权使用他的声音进行AI建模和商业使用。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断标准很明确:经AI技术合成的声音,如果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足以让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那它依然受声音权益保护。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或数据使用授权,并不自动包含对自然人声音进行AI建模、生成和商业使用的授权。未经同意就做,就是侵权。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把“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清晰区分了录音制品财产权、数据授权和人格权益。它告诉行业:数据授权链条不能替代权利人对人格利益的自主决定。对于配音演员、播音员这些以声音为职业标识的人来说,这个判决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AI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2028号
基本案情
胡某甲和胡某乙干的事情很“高级”:他们获取了他人手机号、头像、身份证信息,然后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更狡猾的是,他们在手机里植入虚拟相机应用,在平台调用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时,系统播放预制视频来通过验证。通过这种方式,他们登录他人账号、获取数据并出售牟利,还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机制,进而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入选理由
这个案子揭示了AI换脸与虚拟相机结合后对生物识别认证秩序的现实风险。法院从技术滥用方式、侵害对象范围和公共利益受损后果三个层面认定侵权,有利于推动平台完善活体检测、安全校验和异常识别机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应对新技术风险提供了参考。
孙某某诉成都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某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5)川7101民初8546号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涂某某餐饮公司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段视频:用AI合成了明星孙某某的形象和声音,以孙某某的身份向观众拜年,并代表公司向客户致新年祝福。视频里包含了姓名、肖像特征和声音特征,但并没有经过孙某某授权。这属于典型的AI冒名宣传。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断很直白:经AI处理后的声音和形象,只要具有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要素,仍然受人格权益保护。未经许可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自然人姓名结合起来做商业推广,容易让公众产生代言或推荐的认知,这就构成了对姓名权、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为AI合成明星、专家进行营销活动划定了清晰的权利边界。企业不能因为用了合成技术就规避人格权授权要求,否则就是冒名宣传、虚假关联。这对于减少商业营销中的人格权风险,很有帮助。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一审法院: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3刑初596号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凌晨,王某群酒后驾车回家,之后又开车出门,并在副驾驶位借助辅助驾驶系统操作车辆。更绝的是,他在方向盘上加装被称为“智驾神器”的配件,让系统误以为双手没有脱离方向盘。最终,车辆停在路上被群众报警查获,血液酒精含量114.5mg/100ml。这个案子把“辅助驾驶+酒驾”的新问题摆上了台面。
裁判理由
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现阶段辅助驾驶系统不等于完全自动驾驶,驾驶人在车辆运行中仍然负有安全驾驶义务。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还加装配件规避方向盘检测,让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这就是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直接否定了“辅助驾驶等于无人驾驶”的抗辩。它提醒公众:别对智能驾驶功能过度信赖,也不能用技术装置来逃避安全监管。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必须在道路交通安全底线内规范进行。
李某某诉徐州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0491民初10085号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教育、育儿领域有一定知名度。2024年,欣某公司在网络平台店铺里使用李某某的公开演讲视频,并配上与她的声音高度相似的AI合成声音,来推销家庭教育类图书。视频把她的肖像、声音与图书销售活动结合,让人感觉李某某在推荐这些书——但事实并非如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未经许可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和AI合成声音用于网络带货推广,足以让公众形成推荐或代言的认知,这就构成了对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委托方对推广方发布的内容负有合理审核义务,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侵权的,也得担责。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在确认合成声音可识别性保护规则的同时,进一步把委托推广关系中的审核义务也纳入进来。它告诉商家:不能以外包带货、主播发布为理由来逃避责任。这对于规范短视频和直播电商领域的AI合成声音使用,很有价值。
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审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粤0192民初23599号
基本案情
曹某在某AI应用里输入了一篇约1700字的文档,内容涉及某公司高管涉嫌职务犯罪案细节,还包含一些未经公开报道核实的信息。随后,曹某让AI生成一篇超过1万字的深度长文。AI经过多轮处理和联网搜索,生成了1.5万字的文章,言之凿凿地声称该公司存在财务数据异常、虚增利润、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但实际上,AI引用的来源里根本没有这些内容。曹某把这篇文章标上“原创”发在自己的财经公众号上,阅读量过万,转发上千。
裁判理由
法院的立场很坚定:用户是生成式AI提示词输入、内容生成和外部传播的实际控制者,是侵权风险的开启者和管理者。不能因为内容是由AI生成的,就免除自己的责任。用户在传播AI生成的涉他人名誉内容时,必须对真实性、客观性和来源可靠性进行必要核验,并做出适当标识。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名誉的,就得担责。
入选理由
这个案例没有把责任简单归结为技术工具。而是围绕输入素材、生成指令、联网搜索、文章发布和传播效果等环节,细化了使用者、传播者的义务。它告诉内容生产者:别指望用AI来制造和放大未经核实的信息。对于维护企业名誉权益和网络信息秩序,这个判决很有意义。
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
终评专家
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胡建淼,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
蔡立东,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崔国斌,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
杨建军,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科学》主编
覃子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调研员
初评专家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
谢海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法学研究》常务副主编
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吕艳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
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
李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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