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购车首付,并且已经开始还息,贷款购车合同却迟迟没有达到车主的手中。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莫非车主遇上了骗子不成?事情的前因后果究
付了购车首付,并且已经开始还息,贷款购车合同却迟迟没有达到车主的手中。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莫非车主遇上了骗子不成?事情的前因后果究竟如何,我们不妨听听当事人郭女士的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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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月份通过一家公司办理车贷买了一辆二手车,首付30%,利率8%,因为不合适,想转卖出去。还了一个月贷款后,我申请提前还款,但是被告知不可以,而且还要交违约金。”遭遇“霸王条款”的郭女士要了一份合同,这才发现,车贷合同竟然成了租赁合同,自己竟然变成了承租人。
看到这,事实已经真相大白,在骗子的暗箱操作下,郭女士掏购车钱而享受了租车待遇。对于此,受害人李女士应采取怎样的行动呢?
对此,律师表示,由于所谓的“汽车租赁”合同,未经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情节严重的,可则视为诈骗罪。车主可通过法律的途径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关键是,车主要举证证明当时办理的业务为“车贷”而非“汽车租赁”。
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保证自己的权益,不过这还需要大费周折的举证才能够还原事实真相。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需要特别提醒广大借款人,贷款购车的手续最好由自己亲自办理,千万不要向本案中的王女士交给他人代办。
自己办理车贷业务不仅可以保障财产安全,另一好处在于,借款人可以对各家贷款机构的贷款利息、放款速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从而找到真正满意的产品。说到这,你可能会想,货比三家还需要自己抽出大把时间去跑腿,不是也很麻烦吗?其实借款人完全可以打消这一疑虑,你只需要在贷款搜索平台按需求筛选出相关产品,便会对各家机构的产品政策了如指掌。而更为方便的是,当你找到最为适合的产品后,可以直接点击产品页面进行在线申请,而短时间内便会有信贷员主动与你联络。如此一来,事半功倍的办事成效便大踏步向你靠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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